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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高考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007-12-15 17:08:23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文件

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

 

粤侨办[2008] 245 号

 关于2008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保护实施办法》,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文教发[2004]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招生录取工作,现就2008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时间:从2008年高考报名日起至2008年3月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二、“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

(一)“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二)“三侨生”证明书的核发:由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是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工作,不得委托县(区、市)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证明书上必须盖有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的公章,还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盖章),否则,该证明无效。

“三侨生”证明书由省侨办统一印制、编号。非省侨办统一印制、编号的“三侨生”证明书或复印件一律无效。

  (三)办理“三侨生”证明书须提交的材料:

1、归侨青年身份确认

“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高中阶段更正的除外)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市(地级以上,下同)的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的,或在高中阶段才更正是归侨青年的,须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的证明,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⑴回国定居证明;

⑵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⑶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⑷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⑸侨情普查材料。

2、归侨子女身份确认

“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高中阶段更正的除外)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子女的,或在高中阶段才更正是归侨子女的,须提交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⑴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⑵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⑶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⑷人事档案中有关父(母)是归侨方面的内容;

⑸侨情普查材料。

3、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身份公证或认证文书,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居留证明的认证,须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⑵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⑶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四)注意事项:

1、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2、证明书必须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市的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跨市办理的证明无效;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证明;

3、凡持探亲护照、外派人员或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出国人员均不属华侨;

4、已故的归侨(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5、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上述第(三)项第2条或第3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五)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当年核发的“三侨考生情况统计表”[盖章原件及EXCEL电子版各一份,表格内容包含:考生号码、考生姓名、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属“三侨生”中何种考生、三侨证明号码,归侨/华侨方家长姓名(归侨青年不用填写该栏)、何地归侨/华侨、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如果是归侨青年考生就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归侨/华侨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三侨生”报考资格审查表,证明书存根,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办证小结寄省侨办侨政处复核。

各市侨办(外事侨务局)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当年核发的“三侨生”证明书、各证明材料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三侨生”报考资格审查表等三项材料的复印件同时报送同级市招生办以做备查,由各市招生办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存档。各市招生办将本市“三侨生情况统计表”汇总后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六)出具“三侨生”证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省侨办对各市出具的“三侨生”证明书进行管理、监督及审核。如发现违反规定核发的证明书,除取消该“三侨生”资格外,还将通报全省,对问题严重的,须追查核发证明书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该发证单位的发证资格。凡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三侨生”证明的,取消“三侨生”资格,已报名高考的,取消报考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七)报考成人高校、中小学须出具“三侨生”证明的,办证时间由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侨办备案。办证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须将当年核发的“三侨生”名单、证明书存根及未用完的空白证明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办证小结寄省侨办侨政处。

(八)请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将该通知转发至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将该通知及时传达给所有考生。

 三、“公示”时间及范围:

“三侨生”名单由省侨务办公室于4月25日前报送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通报各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公示。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往届生“三侨生”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公示。

公示时间:4月底,公示期7天。

凡未经“公示”的“三侨生”,省招生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四、照顾政策:

录取时,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15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附件:1、广东省“三侨生”证明书及存根样式

      2、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三侨生”报考资格审查表

      3、2008年三侨生考生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彭静玲,电话:020-87353471,传真:020-87352896

电子邮箱:qzc@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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